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6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政通街南段恒中源泉酒店副楼****。
法定代表人邹家礼,该公司执行*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原审被告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昙华寺/div>
法定代表人何盎,该公司*事长。
上诉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3民初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了上诉人住所地为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应将本案移送云南省大理法院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的相关合同条款内容,可知双方之间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案涉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盐津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关于双方解决争议可向***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原审裁定驳回***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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