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4民初1159号
原告:***,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云南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莲,云南佰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未到庭。
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4747718E。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未到庭。
第三人: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郊昙华寺9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2297L。
法定代表人:何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敏,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务,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已依法向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2021年10月18日,已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南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云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敏已到庭,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刘瑞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成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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