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北公路桥梁工程处

某某与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3民初162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永生,安阳市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邺城大道周家营村段。
法定代表人:霍勃海。
原告***与被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程向军
人民陪审员  郭永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鹏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