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41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飞,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亚磊(实习),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89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河南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于太康路交叉口雅安新城商业区内2幢317号。
法定代表人:范湘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08元减半收取101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