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新纪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03民初1604号
原告开封市新纪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317633164C。
法定代表人:刘新闻。
被告河南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7BD47。
法定代表人王修法。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新纪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新纪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新纪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豫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86元,减半收取620.93元由开封市新纪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庞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