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修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148号
申请人:张修理,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张海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77XM,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张修理与被申请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修理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修理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