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与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3执39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襄汾县新城镇张槐村。
法定代表人:伊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贺盼,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亮,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9)晋1023执398号之五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国控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28,542.93元。因划拨被执行人国控公司在华夏银行北城支行63380180150000026账户存款3,000,000元,不足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兴盛公司的全部债务。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9)晋1023执398号之六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业务营业部14050110693600000228账户内存款328,542.9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业务营业部14050110693600000228账户存款328,542.9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戴旭耀
审判员  李海建
审判员  梁新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卓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