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292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工程款欠款1946357.10元;2、判决被起诉人自2019年10月31日起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0月21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赔偿利息损失(截至2021年1月30日利息已达108996元);3、判决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财产保险费等全部费用。上述第1、2项合计2055353.1元。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起诉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欠款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理由,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爱英
审 判 员 温冠华
审 判 员 张翠萍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