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3881号
原告:商丘江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世纪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向西五十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OMA9FH2L5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77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商丘江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商丘江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江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