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1025号
原告:湖州核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74345410X4。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铁灵,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0号安业商务楼A座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01344941。
原告湖州核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湖州核华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州核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闵海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饶群
书记员沈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