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猗顿实业有限公司等七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2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猗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被执行人:山西猗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双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猗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0号安业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集体三里河路。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绛县,系武某某之妻。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南环东路。
被执行人:闫某某,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南环东路,系武某某之妻。
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2017)并西证执字第00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武静轩、张淼共有的位于临猗县丰林花园D-4-1房屋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临猗县房权证县城字第1610522号)。
二、对被执行人闫亚琴、武军共有的位于临猗县丰林花园6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临猗县房权证县城字第1610533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樊晓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吕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