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6执1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01344941。
法定代表人:武静轩,董事长。
被执行人: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000210052217。
法定代表人:刘爱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晋0106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599688.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4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实,登记在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XXX车辆,本院已经进行档案查封,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本院已经进行锁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下落。
由于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如有新的财产线索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晋0106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李晋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