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6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安业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静轩,董事长。
被执行人: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中正悦湾******机构代码06559XXXX。
法定代表人:刘爱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6民特5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猗顿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五元(包括本金二十九万五千二百元,利息三十万八千四百二十五元,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迟延履行金一千八百六十元,执行费八千四百六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