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阳泉万方商砼有限公司与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11民初1461号
原告:阳泉万方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郊区李家庄乡大西庄村安垴。
法定代表人:史亨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阳泉万方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阳泉万方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阳泉万方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