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11财保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瑞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15号7幢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鑫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瑞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晋0311财保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2103.5元,期限为一年。山西瑞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以双方就该案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瑞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210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