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11执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31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392.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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