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11执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5392.94元。现因被执行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鑫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392.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