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开智慧艺型建筑有限公司

南阳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开智慧艺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3民初7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开智慧艺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6日,原告南阳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2019年3月19日原告南阳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诉讼费344元,实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颖
书记员  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