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3446号
上诉人中开智慧艺型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喜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中开智慧艺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照片、《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证据证明本案铝板质量存在质量问题,且向一审法庭提交了《鉴定申请书》,但并未对本案铝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查明,铝板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铝板加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仍需进一步查清。中开智慧艺型建筑有限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对支付工程款问题提出抗辩,如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一审法院是否应当进行一并处理,(2018)豫01民终13445、13446号两案是否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开智慧艺型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曾小潭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