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2762号
原告:乌鲁木齐太平洋河马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15楼1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梓航,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888号绿城广场写字楼B座2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太平洋河马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太平洋河马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太平洋河马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太平洋河马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乌鲁木齐太平洋河马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723.06元,因庭前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太平洋河马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830.64元,减半收取计1,892.42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太平洋河马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