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风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风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安智科为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791财保58-1号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冀0791财保5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张家口风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张家口安智科为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永兴支行,账号:10×××74-0001)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张家口安智科为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永兴支行,账号:10×××74-0001)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司会兰
书记员  焦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