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之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之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3民初5613号
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之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丽
法官助理  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