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4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刘亚林,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永胜,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大茂森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大茂森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山西大茂森木制品有限公司就付款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街道办事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6元,减半收取2783元,由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雪 松
审 判 员 窦 双
审 判 员 额日德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武 含
书 记 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