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鼎力铁塔有限公司

巢湖市鼎力铁塔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5029号
原告:巢湖市鼎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558397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生,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原告巢湖市鼎力铁塔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鼎力铁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巢湖市鼎力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