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9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鼎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558397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鼎力铁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沈静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