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终2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金月巷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大街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陆茂良,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经查,上诉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睢晓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