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4080号

原告: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大街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陆茂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金月巷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盛琼,男。

原告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盛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审核费用891762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审核费用821762.4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被告委托原告就被告承接的林泉流韵B、E区块、青山湖畔水岸风华组团39#-60#楼工程、67#-73#、79#-83#、85#、61#、63#、65-66#、75-78#楼工程的结算进行审核。2014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中都集团属下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咨询费用的支付协议》,对上述工程的结算审核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进行确认。协议中约定,如甲方拿到工程款的50%(含)-70%(不含)或等价物时,甲方在三日内支付乙方工程审核费用的80%。被告案涉工程款总额为35923475元,现被告已经收到中都破产管理人支付的工程款23075258.08元,约占其工程总额的65%,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审核费用,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第一,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因委托单位是中都公司,应由中都公司支付。第二,即使需要被告支付该笔款项,原告主张的金额也不正确。根据结算支付协议,当被告拿到工程款的50%到70%时,应支付原告工程审核费用的80%,即821762.4元,原告已经收到8万审核费用,所以最终原告可得的金额也应扣除上述8万元。此外,原告在起诉前没有与被告沟通,原告应先向被告提供发票,被告确认金额后付款。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2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关于中都集团属下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咨询费用的支付协议》,双方约定因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案涉工程均由被告施工,工程的结算审核业务均由原告进行审核,结算审核费用共1027203元,现因中都集团和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在经营上出现问题,故原、被告约定上述费用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具体支付办法如下:1.如被告未拿到剩余工程款时,被告在原告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90日内支付8万元……5.如被告拿到工程款的50%(含)-70%(不含)或等价物时,被告在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审核费用的80%……7.如被告拿到工程款的80%(含)或等价物及以上时,被告在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审核费用的100%;8.如中都集团或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申报破产,原告的咨询审核费用也由被告支付,被告申报债权实际拿到的工程款或等价物后支付原告工程咨询审核费用支付比例如前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第一点已向原告支付工程咨询审核费用8万元。后中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现已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约65%,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关于中都集团属下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咨询费用的支付协议》、(2014)杭临民初字第1116号判决书、债权申报表、银行回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中都集团属下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咨询费用的支付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协议中约定案涉工程的结算审核费用由被告承担,故被告提出其并非该项费用的承担主体,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约定的支付办法中第一点、第五点、第七点以及第八点的文义,被告在收到中都集团破产管理人支付的50%-70%工程款时,原告总计可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审核费用的80%,金额应为741762.4元(1027203×80%-8000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审核费用741762.4元;

二、驳回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79元,合计10988元,由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38元。

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