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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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630637X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金月巷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725741元、案件受理费6851元,合计7325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972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除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号、×××号车辆外,其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32592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