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青海荣豪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3258号之一
原告:**新(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630637XB,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金月巷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荣豪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79933490,住所地:西宁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与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豪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新于2021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58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王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倩
书记员    鸟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