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3258号之一
原告:**新(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630637XB,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金月巷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荣豪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79933490,住所地:西宁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与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豪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新于2021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58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王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倩
书记员 鸟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