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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48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88号A区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9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徐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学历虚假,涉嫌学历欺诈,劳动合同应当无效。2016年6月15日,**入职**公司时填写了《入职人事登记表》,载明1993年-1996年,**在湖南省中南电子专科技术学校取得专科学历、1996-2000年,**在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取得本科学历、2012年-2013年,**在广州技能培训中心进行学习培训,取得国家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同时,**签字确认如下申明“本人慎重声明以上所填各项均属确实,若有虚报情事,愿受开除处分,并不要求任何补偿,本人允许公司向有关部门及人事查询有关本人资料”。**公司《招聘与录用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司招聘与录用的依据包括“经理级以上人员学历为正规大学本科以上或至少五年相关岗位工作经验”,根据**《入职人事登记表》,其无五年相关岗位工作经验,但简历载明其具有“本科”学历,基于此**公司方进行录取。**向**公司提交了《国家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落款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盖章;《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落款为“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并盖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落款为“湖南中南电子专科技术学校”并盖章。**入职后,在实际行政人事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表现质量差,投诉多,个人能力很难胜任公司发展需要,其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及职业素养与其所声称的“本科”学历极不匹配。**公司对其学历进行了复核,经查,其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上载明其文化程度为“高中”与其《入职人事登记表》上写明的学历“本科”不一致。且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颁发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其《入职人事登记表》上载明在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取得“本科”学历时间为2000年6月30日。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鉴定,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权威性,人力资格证书反映的应当为其真实学历。因此,**仅有高中学历,大专、本科学历造假;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主要院系有电脑培训部、英语培训部及奥鹏学历教育部。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查询到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已于2018年12月4日公示注销,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站上,亦查询不到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注册信息。经与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奥鹏学历教育部电话核实,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与各重点学校合作,进行学历教育,由合作的各重点学校颁发“本科”证书,奥鹏学历教育部查询不到**学历档案及报考记录,而**“本科”学历证书落款为“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因此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本身无法颁发“本科”学历证书,**该“本科”学历存在造假。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提交给**公司的落款为“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并盖章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因此,**公司在2020年12月15日向**发出了《告知函》,告知其学历虚假的事实。**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聘用第二条录用条件载明:“以下情况均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欺骗、隐瞒行为者。”第二章章末注明:“公司提倡正直诚信,并保留审查职员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权利。请务必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公司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二)**当庭承认其本科及大专学历证书为自行托人制作,实为假造学历,本案一审对此案件事实未查清。针对公司的质疑,**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庭审时承认,其只在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拿到了结业证书,本科及大专学历证书为自行托人制作,未能说明是在什么机构什么时间进行制作,未能自行举证证明学历真实,实为虚假学历。(三)**作为公司人事行政岗位人员,具有特殊职务身份,且当时**负责管理公章,**公司认为其是利用职务便利及人事岗位知识,诱导续订了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且**公司无明确授权游某某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四)虚假学历欺诈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严重影响公司的内部管理,还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公司对虚假学历欺诈的行为提起诉讼,更多的是承担了社会责任和使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欺诈的方式致使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录用的决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因此无效。在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的前提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均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公司与**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无效、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二、判令**赔偿因虚假学历欺诈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按“行政专员”同岗位人员薪酬标准算,返还2016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工资差额16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公司二审提交了如下证据,其中证据1-证据17在一审已经提交过,证据18-证据22是二审补充提交。证据1《**入职人事登记表》,拟证明2016年6月15日**入职**公司并填写了《入职人事登记表》,载明1993年-1996年,**在湖南省中南电子专科技术学校取得专科学历;1996-2000年,**在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取得本科学历;2012年-2013年,**在广州技能培训中心进行学习培训,取得国家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同时,**签字确认如下申明“本人慎重声明以上所填各项均属确实,若有虚报情事,愿受开除处分,并不要求任何补偿,本人允许公司向有关部门及人事查询有关本人资料”。基于其简历上载明的“本科”学历及工作经历满足公司岗位任职要求,公司对其进行了录取;证据2《**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拟证明**的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上载明其文化程度为“高中”,与其《入职人事登记表》上写明的学历“本科”不一致。且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颁发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其《入职人事登记表》上载明在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取得“本科”学历时间为2000年6月30日,在取得人力资格证书时间之前。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鉴定,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权威性,人力资格证书反映的应当为其真实学历。因此,**公司对其学历真实性充分怀疑;证据3《**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拟证明**提供的证件是“本科”学历;证据4《**湖南中南电子专科技术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拟证明**提供的证件同时有“专科”学历;证据5《**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查询页面》,拟证明**的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上载明其文化程度为“高中”,证书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网站查询到;证据6《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企查查查询页面》,拟证明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企查查查询页面;证据7《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广东事业单位管理局网站查询页面》,拟证明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查询到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已于2018年12月4日公示注销;证据8《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拟证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站上,查询不到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注册信息;证据9《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页面》,拟证明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不到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注册信息;证据10《**学历证件学信网查询页面》,拟证明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提交公司的落款为“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并盖章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证据11《告知函》,拟证明**公司在2020年12月15日向**发出了《告知函》,告知其学历存疑的事实;证据12《**劳动合同》;证据13《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照片》,拟证明**公司前往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该校老师证实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现为奥鹏教育)只会与高校合作,由高校名义颁发证书。证据14《公司薪酬管理规定》;证据15《公司薪资档级表》;证据16《**2016.7-2020.11工资表》;拟证明**2016.7-2020.11工资;证据17《**2016.7-2020.11工资与公司同岗位行政专员工资差额》,拟证明请求判令**赔偿因虚假学历欺诈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按其调岗后的“行政专员”同岗位人员薪酬标准,返还2016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工资差额,立即支付赔偿总额约165000元;证据18《公司招聘与录用制度》,拟证明公司招聘基本要求:经理级以上人员学历为正规大学本科以上或至少五年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证据19《关于颁布及学习管理制度的通知》,拟证明公司招聘与录用制度经过公示;证据20《培训申请表》,拟证明公司招聘与录用制度经过培训宣贯;证据21《培训记录(员工签到记录)》,拟证明公司招聘与录用制度经过培训宣贯,员工知悉;证据22《管理制度培训学习测试题》,拟证明公司招聘与录用制度经过培训宣贯,员工知悉。**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没有参与过管理培训,不知晓其管理职责;2.入职登记表等证据材料与**的工作岗位要求无关联;3.人力资源表是真实的,但与本案无关;4.对学历信息等真实性确认,关联系不确认,与**的岗位工作无关系;5.证据7-9与**的工作内容无关;6.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确认;7.关于证据13、14、15、16、17,薪酬等制度均是**公司自行调整的,与**无关;8.公司招聘及录用制度是**公司后补的;9.证据19、20、21、22均是**公司自行后补的,**不知晓。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应否返还2016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工资。**公司主张其招聘**岗位时对学历有明确要求,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已经将该要求告知**。另外,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是否对学历有要求应由单位进行审核,单位不进行审核应视为其岗位对学历并无相应的要求。还有,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公司在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后又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反映出**公司对**工作能力的认可。**公司主张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利用持有、管理公章的便利自行签订,但该劳动合同除了有单位盖章外还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名确认。故**公司主张**私自与自己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公司关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相冲突,且缺乏法律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返还工资缺乏理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泽如
邱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