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19784号
原告: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88号A区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欣,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辉,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原告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欣、高金辉,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公司与**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无效、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二、判令**赔偿因虚假学历欺诈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按“行政专员”同岗位人员薪酬标准算,返还2016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工资差额165000元。
案件事实
一、**的入职时间:2016年6月15日。
二、入职时的工作岗位:人事行政经理。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了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学历的要求。
四、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2020年12月17日。
五、关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原告**公司的主张:**入职时,填写的《人事登记表》中教育经历注明的学历是本科,在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取得本科学历,**签字确认“本人慎重声明以上所填各项均属确实,若有虚报情事,愿受开除处分,并不要求任何赔偿,本人允许公司向有关部门及人事查询有关本人资料”。经查,深圳龙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主要院系有电脑培训部、英语培训部及奥鹏学历教育部,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查询该学校已于2018年12月4日公示注销,经电话询问,该校与各重点学校合作进行学历教育,由合作学校颁发本科证书,该校本身无法颁发本科学历证书。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查询到**的证书。且,**的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上载明其文化程度为高中,与其在《人事登记表》所写相矛盾。**采用欺诈的方式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为无效。
被告**的答辩:我从2016年入职,已经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也是连续的,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为合法有效,我也已经付出了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且以前公司从未对我的学历提起过异议。我的学历是函授的,且我入职时工作的岗位也没有学历的要求,入职前已经将相应的学历证书交给公司,公司并未有异议。我工作一直比较优秀,因为我年纪大了,公司就不断调级降薪,想把我逼走。
本院认为:首先,**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在招聘**岗位时,对学历有明确要求;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入职前学历也负有审查和注意义务,**公司并未对**的学历进行审查,而直接与**签订劳动合同,说明**公司对学历要求亦持放任态度;最后,**公司在与**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后,又主动续签,说明劳动合同是**公司自愿签订的,在用工4年后,双方发生争议时才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显然有失公允,故**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返还工资差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其基于此,要求返还工资差额亦没有依据,**从事人事行政经理的岗位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向**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给其造成了损失,故对**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仲裁的情况:2021年1月8日,**公司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16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入职**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曼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柯芷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