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8民初1242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88号A区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9216X3。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美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何 静
书记员(兼)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