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718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4月12月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丁文,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洁,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路8号海峡两岸(汇龙)信息产业科技园第五层A区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广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向仲华
人民陪审员 刘前兵
人民陪审员 顾 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文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