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拓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力。
关于河南拓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拓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2018年2月2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听取了其意见,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拓金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工程款2835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