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拓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拓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财保1673号
申请人河南拓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1400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组织机构代码:74742974-5。
法定代表人张德力。
申请人河南拓金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3万元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名下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3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