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昌佳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金辰化工有限公司、巨野昌佳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3039号
原告:安徽金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佳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南(工中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许秀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金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佳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金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保全申请费920元,由原告安徽金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松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