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15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嘉民二(商)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5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临罗执字第1508号。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