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1民初124号
原告: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应用科学城B座6层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8079805W
法定代表人:李海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永盛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4451802B。
法定代表人:徐桂银,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磊,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盛庄街道视频监控全覆盖项目”维护费用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按日0.3‰自2017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盛庄街道视频监控全覆盖项目”维护费用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0.3‰自2019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4日,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政府采购中标“盛庄街道视频监控全覆盖项目”。2014年8月30日工程竣工交付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义务。但被告仅支付第一年的维护费用,第二、三年的维护费用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合同约定,每逾期1日,按应付金额0.3‰支付违约金。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主张维护费用,但后期使用过程中,原告设备出现各种问题,视频在线率不达标,被告多次向原告主张及时维修,但原告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维护费用依法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3月4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盛庄街道天网工程集成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所需盛庄街道视频监控全覆盖项目以公开方式进行招票,经评标委员会确定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和维护维修服务商。(一)、......;(二)标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标准及维护方式,1.标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标准详见附件一基础部分和附件二设备部分;2.维护方式为:本工程质量保证使用期限为五年,其中第一年为免费维护,后四年为有偿维护,即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排除非人为因素和非自然灾害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所应承担的设备缺陷更换、工人工资、维修设备及工具等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全部费用。(三)合同金额,本合同价款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基础施工和购置设备等一次性集成费用2121016元;第二部分为四年维护费用364957元,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捌万伍仟玖佰柒拾叁元整(2485973.00元),本价格为本工程的全部所需材料价格,所需辅材没有载明的视为已包含,价款不再增加。(四)第二部分付款方式为:系统验收合格之次年起按年支付,付款时间为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付给,每次付给维护费的金额为第一年6万元、第二年8万元、第三年10万元、第四年124957元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相应处盖章确认。2014年8月30日,被告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盖章确认。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的维护费,被告已付原告。自2016年8月21日后的维护费,时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盛庄街道天网工程集成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享有相关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天网工程进行了维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维护费。被告在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第一次维护费60000元后,对原告剩余的维护费不再支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主张其按约定支付第二次维护费80000元、第三次的维护费100000元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设备出现各种问题,视频在线率不达标,没有及时履行义务等,均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期间的维护费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3‰自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的维护费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3‰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