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正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804执160号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80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旭 人民陪审员 姜 力 人民陪审员 张冠兰
书 记 员 李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