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12号
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东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悦,1997年8月3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达市顺祥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街13委10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顺祥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元,由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