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3破申86号
申请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东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兴国路78号兴国宾馆***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期间,申请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