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徐爱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陈红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甘0402民初3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381.5元(其中执行费5966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入410381.5元(其中执行费5966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冬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蔺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