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2执139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2060628879B),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建安巷**(05)**1-101。
法定代表人:徐爱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润杰。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申请执行人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借款208061.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021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青民申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万富
审判员 常 毅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建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