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民申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建安巷**(05)**1-101。
法定代表人:徐爱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上诉人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鸿
审 判 员 吉素梅
审 判 员 陈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桥
书 记 员 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