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与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402民初1961号
原告: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徐爱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润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江国金。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6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原告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捷公司)与被告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润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8日至付清为止,按年息6%支付违约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案外人韩勇介绍与被告**公司股东**认识,被告**既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也是涉案工程的负责人。原告与被告公司股东**洽谈后,于2015年11月23日,与**公司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需向**公司汇款1000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11月25日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公司项目一直未能按计划开工,2016年10月起,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起始被告以手续迟延等原因要求原告等待。后又以各种原因推脱,至今不能开工。由于施工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予理睬,至今未退还保证金。经了解,被告没有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能力。原告得知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后,一直向被告**索要100000元合同保证金,**于2016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承诺由于西宁香港城的项目因资金出现问题,导致项目还未启动,现将甘肃伟杰电梯有限公司交给的电梯保证金壹拾万元和个人借款(叁拾万元,共计肆拾万元将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退还给桑润杰)。案外人韩勇作为该承诺的见证人。承诺书中的个人借款部分,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判令**清偿。被告**签订承诺书后始终以种种借口推脱未付款,无奈原告诉至贵院。
**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辩称,**经韩勇介绍与原告认识。**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与原告协商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公司汇款1000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公司汇款100000元。后因**公司资金问题,项目没有启动,原告到**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代表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原告的100000元保证金**个人没有收到,**出具承诺书是代表公司,原告的保证金应由**公司返还。**与原告之间的个人债务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伟捷公司提交的证据:1.甘肃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借条、承诺各一份,2.《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对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向被告**公司账户汇入保证金100000元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3.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4.工商查询信息,结合原告及**的陈述,证实**原系**公司的股东;5.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提交的证据:1.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表,2.授权书,原告均不持异议,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2.授权委托书及报纸剪裁资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公司就西宁市建国南路A地块片区危房改造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工程提供并安装48台(暂定)客梯,工程总价款1612.8万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支付被告**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至**公司账户。合同对付款方式等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公司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由于西宁市建国南路A地块片区危房改造项目未启动,致使合同未能履行,原告向被告索要履约保证金,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甘肃白银电梯商的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其中的壹拾万圆(元)转于青海**地产对公账户(共计叁拾万元)。以转账票据为准特立此据。其中转账给青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壹拾万元,在办理转款时交于**本人,由**本人跟**公司进行结算。2015.12.2**”。2016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载明“由于新香港城的项目因资金出现了问题,导至(致)项目还未起(启)动,现将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交给的电梯保证金壹拾万元和个人借款(叁拾万元),共计肆拾万元将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退还给桑润杰。经办人.韩勇特立此据承诺人:**2016.12.18”。承诺出具后,被告未依约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原系**公司的股东。经韩勇介绍**与原告认识。2015年11月23日**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为保证履行其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向被告**公司账户转入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合同约定的项目未启动,《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未履行,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28日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被告应在其承诺期限内向原告退还,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未退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被告未依约退还保证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至五年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2016年12月29日(逾期之日)至2020年5月28日(即起诉之日)为16136.99元(100000元╳4.75%÷365天╳1240天);2020年5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利息以未退还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因**出具借条及承诺属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16136.99元(截止2020年5月28日),共计116136.99元;2020年5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利息以未退还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给付。
二、驳回甘肃伟捷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有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牛婷婷
书 记 员 陈晓爽
附:法律释明
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