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5民初8403号之一 原告:原告:海口多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好俗村140号,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0MA5T3KRQ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城区文明北路北侧县政府宿舍楼1幢10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69035MA5T28YCXC。 法定代表人:***。 海口多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多新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海南中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多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9元,减半收取2949.5元,保全费2053.13元,由原告海口多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