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2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MA28CAUD8。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
被执行人浙江越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永畅路**,组织机构代码:57531895X。
法定代表人张磊。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越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522执2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侃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章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