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3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AUD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仰山路13-2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8U6A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23262.5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95元、执行费624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35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