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财保154号
申请人:平江县兴科云母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高新区伍市园区兴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佘军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华信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魏承元,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振兴西路239号精英商务大楼60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升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晋州市浩然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光明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芝。
被申请人: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州街道鹂岛路268号服贸区A区13-1210。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执行董市。
被申请人:重庆暗影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97号新华小区6幢5单元5-1号。
法定代表人:田井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洪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吴中分园)1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雨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董事长。
申请人平江县兴科云母制品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晋州市浩然五金经营部、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暗影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冻结被申请人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晋州市浩然五金经营部、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暗影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