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江县兴科云母制品有限公司、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158号
申请人:平江县兴科云母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佘军林。
被申请人: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魏承元。
被申请人: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升英。
被申请人:晋州市浩然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艳芝。
被申请人: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
被申请人:重庆暗影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田井众。
被申请人: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
被申请人: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雨波。
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申请人平江县兴科云母制品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晋州市浩然五金经营部、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暗影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晋州市浩然五金经营部、南京显联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暗影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众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明豪